一、范围对象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在职职工,以及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人员。
二、调整标准 2026 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 2025 年月平均工资,即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,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确定。
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 2025 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 3 倍( 42400 元),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,目前执行标准为 2660 元。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调整。
三、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 2026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,请各单位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。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 2026 年 7 月开始补缴。
二、调整标准 2026 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 2025 年月平均工资,即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实际工作月数,职工工资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确定。
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 2025 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 3 倍( 42400 元),最低不低于南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,目前执行标准为 2660 元。灵活就业人员在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行申报调整。
三、执行时间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 2026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,请各单位在 9 月 30 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。因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 2026 年 7 月开始补缴。